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建设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4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
建设指南(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和“十四五”规划《纲要》有关部署,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管理,进一步提升项目谋划、建设、实施和管理水平,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印发的《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中的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涉及保护修缮、风貌修复、人居环境改善、配套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消防与防灾减灾设施提升、智慧化管理等。各地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工作时可参考本指南执行。
二、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要求
项目建设应按照应保尽保、延续文脉、合理利用、改善民生、经济实用、安全美观的原则。做到“六不”:一是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二是不大规模新增建设规模,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三是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不改变社会结构,不割断人、地和文化的关系;四是不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历史建筑不脱管失修、修而不用、长期闲置;五是不破坏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不随意拉直拓宽道路,不修大马路、建大广场;六是不破坏地形地貌,不伐移老树和有乡土特点的现有树木,不挖山填湖,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改建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不随意更改老地名。
(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保护规划
项目建设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项目所在地的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的保护规划。其中,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等法规要求和相关投向要求。涉及文物保护修缮和利用的,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执行。
(三)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规划设计
项目建设方案应充分考虑资源禀赋和本底条件,确定实施范围,厘清保护家底,明确保护对象,聚焦现状问题,提出保护提升总体目标,明确建设实施的具体内容、类型、对象、规模及区域。
在项目建设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建筑设计、景观环境设计和市政工程设计等。建设方案和相关规划设计应符合《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gb55035-202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t50357-2018)等有关标准规范。
项目建设方案和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具备城乡规划甲级资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三、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内容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六类或其中几类。
(一)建筑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
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做好全面普查,维护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场地环境、平面布局、立面形式。保持原有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结构和室内有价值的部件,做好保护修缮、结构加固、适应性改造与利用工作。
1.历史建筑保护修缮与活化利用。提升历史建筑使用性能,开展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内部空间改造、配套装修与展陈展示等。对历史建筑的墙体、门窗、结构、装饰等体现建筑历史文化价值的部分采用原材料、原工艺、原形制、原结构进行修缮、维护和加固。对有损价值要素的后期不当遮挡和损害的改动、加建部分,进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2.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修缮与活化利用。保障传统风貌建筑结构安全,保持原有具备保护价值的外观形象,开展科学合理的维护修缮和内部改造利用工作。具体实施内容可参考历史建筑的相关内容。
(二)历史风貌保护修复与提升
基于历史风貌特征,保护和延续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修复传统肌理,延续历史文脉,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1.建筑风貌整治提升。针对建筑体量、高度、立面、色彩、屋顶形式等与整体风貌和环境不协调的建筑,采取改变立面形象与色彩材质、门窗样式、改造空调机架雨篷、添加坡屋顶、替换屋面材料等改造措施,进行外观整治,确保风貌一致协调。对质量较差的临时建筑和与传统风貌明显不协调的建筑,经论证后可以进行拆除,拆除位于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应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对于不符合有关高度控制要求的建筑,视情况开展降层改造措施。
2.织补新建建筑。对项目范围内的空闲地(非公园、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用地),可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肌理织补,修复传统肌理,“镶牙式”新建必要的建筑,延续历史文脉,塑造整体风貌。新建建筑应以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为主。
(三)周边环境配套改善
改善公共空间、历史水系、街巷广场铺装、标识系统,保护和合理恢复历史水系,优化建设绿化景观与公共空间,完善历史街巷、广场的铺装,提升公共空间景观环境品质等。
1.公园与活动场地建设优化。更新改造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利用街头拐角、院落间空地等小微空间建设口袋公园、小型广场,增设文化设施、遮阴构筑物、座椅、亭廊等,完善标识设施。
2.历史水系环境提升。针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河湖水系,结合水系设计提升必要的滨水景观,改扩建必要的滨水栈道、慢行步道等,优化提升历史水系滨水公共空间环境品质。
3.街巷空间环境整治提升。保护修复历史街巷的道路与铺装,调整与空间环境不协调的现代道路铺装形式。改造提升必要的广场、人行道、建筑前区等步行和慢行空间。对关键历史节点进行重点设计和改造,通过铺装、地景、标识等方式展示历史文化。
(四)必要基础设施与防灾设施提升
利用既有设施,探索形成安全有效的基础设施服务体系,构建适应性强的防灾应急和自救体系。完善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热力、燃气等各项基础设施,配建消防、防洪、防雨防潮、白蚁防治、防雷等防灾减灾设施,适度加建停车设施等。
1.微管廊与管线综合建设。建设符合街巷尺度的微型综合管廊,综合布局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等管线。完善与管线布局相适应的站点设施、设备,在形式、色彩、材料等方面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对既有设施进行适度美化改造与提升。
2.飞线入地与强弱电系统建设。对架空管线开展整治,改造、整理,拆除横跨街道、巷道空中的电源线、电话线、电视信号线、支撑线等各类架空强弱电管线,按照入地、入管、贴墙、捆扎等方式进行集中敷设,消除私接乱拉、影响安全和风貌的现象。完善强电、弱电线路敷设,配备必要的变电箱、分线箱等各类设施设备。
3.给排水系统与设施建设。建设、更新和完善给水管网和水箱、水表等设施设备,做到供水入户。完善排水系统,新建或改造排水管网及泵站等附属设施,优先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实施合流制向分流制改造,构建完善的污水收集处理体系和排水防涝体系。
4.燃气能源系统与设施建设。敷设燃气管线,实现燃气入户,满足燃气供应需求,配建必要的燃气调压站等相关设施设备。具备条件的可完善供热系统,敷设相关供热管线、支线,保障供热入户。
5.环卫系统与设施建设。建设与传统风貌相协调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环卫停车场、环卫作息场所。
6.消防系统与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建设消防通道,拆除影响消防通行安全的不协调现代建筑,满足消防通行需求。配备小型、适用的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水池水缸、沙池、消防水泵房等固定消防设施,实现设施全覆盖、消防无死角。针对公共建筑实施消防安全提升,建设火灾报警、自动喷淋、消防水炮等各类智慧消防装置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