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数据局 太原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部署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22〕19号)、《太原市推进数字经济全面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 规范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财预〔2022〕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用于专项支持我市数字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由市财政局、市数据局及县(市、区)、开发区数字经济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市数据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和领域,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等工作。
县(市 、区)、开发区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项目申报及初审工作。
县(市 、区)、开发区的财政部门、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获得支持企业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合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奖励等方式对以下方面予以支持:
(一)太原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太原市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并政办发〔2024〕2号)确定的相关支持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点项目;
(三)数字经济领域的政策研究、宣传推介、行业监测、交流培训等服务体系项目;
(四)数字经济发展环境营造,举办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创业重要会议、论坛、活动和比赛等;
(五)数据标准规范制定及应用研究,数据资源调查、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数据安全体系和保障能力提升建设等;
(六)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的审核及数字经济领域有关项目、企业 、园区、产品及方案申报审核所需费用等;
(七)国家、省相关扶持资金配套。
第六条 “信用中国(山西)”网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定的失信主体所申报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七条 同一项目同级财政资金不予重复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八条 申报审核流程:
(一)市数据局根据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重点,制定年度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各县(市 、区)、开发区数字经济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真实性、政策符合性、可行性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项目汇总后推荐报送至市数据局;
(三)市数据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报送项目进行评审,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四)市数据局依据第三方评审意见,提出支持项目名单及资金分配建议,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及绩效负责;各县(市 、区)、开发区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对荐报送项目的真实性、政策符合性、可行性负责;评审方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四章 资金安排及拨付
第十条 市数据局提出支持项目名单及资金分配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根据市数据局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下达专项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数据局负责加强对项目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市财政局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资金分配政策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市数据局应在市政府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截留、挪用、挤占和弄虚作假等骗取专项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