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办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的意见》(中农发〔2020〕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等文件精神,对小型村庄建设项目优化审批流程、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推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基本原则
简化优化小型村庄建设项目管理,要坚持规划引领,符合用途管控要求,守好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项目布局,有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坚持务实管用,结合小型村庄建设项目管理实际,着重解决在当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机制下,各方面反映突出的难点堵点;坚持依法依规,在法治框架下探索简化优化项目管理流程,并为推进相关政策法规修订积累经验;坚持部门协同,改革创新构建适应新时代特点的项目管理新模式。
二、明确适用范围
1、小型村庄建设项目界定:由乡(镇、街道)或县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确定的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作为项目业主,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50%及以上且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工程主体在行政村域范围内实施的总投资额在100-1000万元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环境治理或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2、项目类别:(1)农业农村领域,主要包括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以及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领域;(2)林业领域,主要包括林区生产道路、林区管护设施、林相改造、森林步道等;(3)水利领域,主要包括技术要求较低的农村供水工程、农村沟渠塘坝疏浚等;(4)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等。
3、以下项目建设不适用本意见:二级及以上或里程大于10公里的三级县乡道、中桥及以上桥梁(含高架桥)、隧道、高边坡等工程;房屋修造工程;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类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防洪堤、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拦河闸坝、穿堤建筑物等涉及安全的工程以及技术难度大的塘坝沟渠修建修缮等;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订)规定的项目;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建筑等技术要求高的修缮工程;其他对项目安全要求较高和施工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程。
三、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内容
1、小型村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优化为规划(县级及以上专项规划、实施计划、项目库,以下统称为规划)和实施方案两个环节。
2、在制定规划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明确项目选址、建设规模,组织行业论证,做深做细规划,必须符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各类自然保护地、水域岸线、生态公益林管理等管控要求。符合其他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要求。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履行用林、用地、验收、产权等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办理。按照规划带项目方式实施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可以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凡列入规划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直接编制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环节。未列入规划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报县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视同已批复项目建议书,直接编制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工期、布置图或施工图,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落实情况,覆盖村组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意见,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内容。县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领域特点,商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范本,允许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鼓励采取表单方式明确文本内容,消除模糊和兜底条款,避免机械套用、简单比照城市建设项目。
5、报批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须提供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对整县整乡推进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打捆”方式合并编制、合并审批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6、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或备案完成后,方可履行资金申请程序。对单体规模偏小、影响相对有限的项目,要适当合并简化开工前期审批手续。鼓励县级政府采取区域综合评估方式,取代对单体项目进行评价,支持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措施,切实取消和减少开工前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确需保留的,提倡简化申报材料,实行一窗受理、综合办理、并联审批等措施,切实加快项目推进进度。在经济发达乡镇积极探索“审批不出乡镇”的办理模式,由村组织向乡(镇、街道)提交项目红线图,乡(镇、街道)统筹办理有关手续。
四、简化采购流程
1、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各类村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依法不进行招标。
2、整县整乡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3、对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对于抢险救灾项目可以不招标。
4、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项目预算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属于政府采购的,预算经审核后,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5、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经村组织集体决策,可组织当地村民投工投劳建设,采用工料法管理,材料、用工采购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确定一名村干部统筹负责,组成3人(含)以上的采购组实施采购,成立村务监督小组进行监督。
五、改革创新项目管理方式
1、鼓励项目选择、建设和管理等采用“村支两委讨论-公示-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管模式,充分保障广大群众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2、鼓励采取先建后补(即允许项目先行建设后再按规定补助财政性资金)、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新型经营主体负责项目建设、运营和管护。
3、支持将建设项目产权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承担管护责任,并鼓励采取“门前三包”、使用者协会等形式、引导受益农民通过认领等方式参与管护,确保建设项目长期有效运行。
4、要借助信息化手段,非涉密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审批手续,并探索以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为项目单位提供在线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水平。
六、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1、发挥投资最大效益。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精打细算,发挥资金最大效益,形成尽可能多的实物工程量。
2、加强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各项小型村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按照乡镇财政管理办法进行专账核算,乡(镇、街道)应当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项目验收情况、决算审计结果作为项目资金结算的依据。
3、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县级或乡(镇、街道)资金管理部门要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严禁挤占挪用,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可以先行拨付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七、完善项目实施监管
1、推行项目公开公示制度。项目申报、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定、合同签订、材料采购、项目资金使用、村民投工投劳、项目验收等情况,应向村民公开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2、引导村民参与监督。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组织老党员、老村干部、村民代表、乡贤等协助加强对小型村庄建设项目的监督。
3、加强行业监督。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建后管护等标准规范。在规划中加强主动对接,在前期中加强技术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监督管理,在竣工验收阶段做好指导、整改提高等工作。
4、做好验收工作。小型村庄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通过后项目投入使用。验收工作请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形成会议纪要。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可适时开展抽检。
5、完善项目档案资料。项目业主应规范收集整理村级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统一装订,交由乡(镇、街道)、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存档备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电子档案存放备查。
八、加强组织保障
1、建立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简化小型村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认真抓好落实。建立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村(居)委村民积极参与建设的工作机制。
2、落实配套措施。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村庄建设项目的策划、规划工作,确保规划带项目方式的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发布设计通用图样供项目业主设计使用,提高设计效率。
3、防控廉政风险。创新监管机制,加强权力运行的公开,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有效防控项目管理、实施等环节的廉政风险。对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4、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针对小型村庄建设项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向村民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接受村民监督,增强政策的执行力。
九、其他
1、项目使用中央资金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按照《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及相关项目准入管理办法管理。
3、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万以内的同类小型项目(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50%及以上)按尽可能简化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已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按有关规定执行。
4、本意见自2021年4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3月11日